游云庭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MSN & Email:yytboy(@)hotmail.com 电话:8621-22116000
|
| Su | Mo | Tu | We | Th | Fr | Sa |
|---|
| 29 | 30 | 1 | 2 | 3 | 4 | 5 |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 27 | 28 | 29 | 30 | 31 | 1 | 2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2 2007 档案
虽然网友的誓词和国外的网站保存的归档网页对证明腾讯公司提供过珊瑚虫QQ下载这一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鉴于该事实是否存在对于证明Soff是否有罪或者犯罪性质的轻重非常重要,依据《刑事诉讼法》,查明上述情况是处理本案司法机关的法律职责。只要司法机关传唤腾讯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就可以查清该公司是否提供过珊瑚虫QQ下载。
如果腾讯公司提供过珊瑚虫QQ软件下载,则意味着腾讯公司对Soff发行复制QQ软件一种事实上的许可,因此,珊瑚虫QQ作者Soff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首先,腾迅的行为会对Soff产生很大误导,即腾讯公司认可了其行为。其次,Soff对珊瑚虫QQ对于修改和演绎部分也是享有著作权的。腾讯公司也侵犯了Soff著作权,此案应该就是一起相互侵犯著作权的民事侵权案。第三,本案受害人腾讯公司的行为说明Soff复制发行珊瑚虫QQ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珊瑚虫软件的传播对腾讯公司是有利的。
就民事侵权而言,珊瑚虫软件虽然方便了广大QQ用户,但其确实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不论珊瑚虫软件开源与否,捆绑QQ软件与否,这一事实都是不能改变的。
开源软件的相关诉讼,在现行法律体制下,相对可行的诉讼途径只有一条,对源代码有贡献的开发者以开源软件协议签约者的身份,起诉利用开源代码编程,但又拒不公开其新编写的代码的公司或个人,诉由是对方也是开源协议的签订者,但其却违反了开源协议,使用了开源代码却拒绝公开新开发的代码,只有此种诉讼模式才可能有胜诉的可能。
QQ外挂软件的开源与否与是否构成侵权及犯罪关系不大,关键在于软件的运行方式、商业模式、收费模式是否侵权。然后分析了QQ外挂软件开源后如为四种行为可能面临的具体刑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