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efox3.5无法关闭标签页的解决方法

2009年7月1日 游云庭律师 没有评论

Firefox3.5无法关闭标签页的解决方法

我找到的解决方法:禁用Tab Mix Lite Ce扩展组件,路径:点击Firefox菜单中“工具”一栏下的“附加组件”,在Tab Mix Lite Ce下面的选项中点击“禁用”。(当然,好像此方法不能解决最后一个标签页不能关闭的问题。)

下面是尝试过程:安装了Mozilla基金会新出的firefox3.5版,安装后发现一个bug,很多标签页无法关闭,上网一看,很多网友也碰到了类似问题,他们建议我卸掉这个版本,退回老版本。

虽然是学法律而不是技术出身,但还是不想这么被动解决这个问题。我判断,这可能和我装的firefox扩展程序冲突有关,我安装了不少firefox的扩展,其中最有可能冲突的扩展有两个:Easy DragToGo(拖拽插件)和Tab Mix Lite Ce组件,因为它们都和新建、关闭标签页有关。

随后,我点击了Firefox菜单中“工具”一栏下的“附加组件”,在其中先禁用了:Easy DragToGo(拖拽插件),重启Firefox,但问题没有解决,证明问题不是该扩展造成的。随后,我又启用了Easy DragToGo(拖拽插件),关闭了Tab Mix Lite Ce扩展组件,然后再关闭标签页,就没有发生无法关闭的情况了。看来这个bug是由于Tab Mix Lite Ce扩展组件和firefox3.5不兼容造成的。虽然Tab Mix Lite Ce在浏览时非常方便,不过也只好暂时放弃了,等待他们升级吧。

我使用Firefox已经超过5年了,但最近该浏览器经常发生问题,每次升级总是小麻烦不断。个人推测可能是浏览器市场竞争,IE、Safari和Opera的不断加速迫使Mozilla基金会不得不加快程序开发和投放市场的速度,导致软件没有经过严格测评即流入市场。同时,大量的第三方插件、附加组件对于Firefox是双刃剑,插件固然是一个竞争优势,但这些第三方开发的程序也会在升级时造成程序冲突。对于Mozilla基金会而言,确实到了要认真思考这一问题的时候了,否则,升级造成的糟糕用户体验很可能会把用户推到竞争对手的怀抱里。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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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谷歌涉黄事件答武汉大学生来信(续)

2009年6月24日 游云庭律师 没有评论

就谷歌涉黄事件答武汉大学生来信(续)

拙文《中国公民有通过谷歌搜索黄色信息的权利吗?》发表以后,一位读者来信发表了不同意见,笔者进行了回复。笔者的一位同学对此亦有感想,现受受其委托在博客上发表一下他的观点,老规矩,先是来函,再是回应。

我认为这位写信的这位武汉的同学是真诚的,我虽然不同意他的观点,但尊重他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因此,请大家不要对其人身攻击,有对他人身攻击性质的回复一律删除:

您好,我是武汉的一名大学生,看了您的博文后,有些感慨。

鉴于您的职业,您是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中国公民有通过谷歌搜索黄色信息的权利的,但是我想从道德的角度去谈谈。因为我本身就是一个大学生所以对大学里躲在寝室看黄片的现象很了解,而这种行为带来的副作用是相当巨大的。我不知您是否浏览过黄色录像,里面的内容和传播的精神是反人类的。它严重腐蚀了大学生的精神思想。并且耽误了大学生的学习活动时间。而中小学生的自控力很差,如果让他们接触到这些信息的话后果不堪设想,因为这样的报道很多,一群十三四岁的孩子看完黄色录像心里难忘里面的画面,而恰巧走来一位妇女,结果惨遭蹂躏,由于未满16周岁,所以量刑很轻,这对那位妇女来说是多么大的伤害,同时十几个青少年的前程也毁于一旦。

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的,道德的堕落必定导致犯罪率的升高,而国家采取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我认为是有道理的,因为要做到只对成人开放,不让青少年接触,从技术上讲是很难的。而成人真正会对这个感兴趣的我想不会很多的。所以我认为国家这样做是很明智的。为下一代人积极创造一个相对洁净的精神环境。(完)

您好!我是博主的朋友,读到您的来信后,也有与您探讨的兴趣了。

游君从法律角度回答了,考虑到您提出了道德问题,那么我就尝试从道德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我想到几个问题:

1、 黄片是什么?
2、 看黄片是否道德?是否导致道德败坏?
3、 制作、提供黄片是不是道德的?
4、 提供黄片信息搜索是不是道德的?
5、 提供信息搜索是不是道德的?
6、 强制可以防止不道德吗?无知可以防止不道德吗?
7、 国家的道德责任是什么?
8、 我们如何促进道德?

1、黄片是什么?
我理解,我们在这里所说的“黄片”,是以男女性行为为内容的影视作品,此类作品详细展示男女实施性行为的过程,尤其是以大量镜头暴露男女性器官。这种内容违背人类群体对于性器官和性行为的一般文化禁忌和道德规范,可能引起观看者身心的不适反应。
关于此类作品的内容和精神是否“反人类”。 “反人类罪”即“危害人类罪”,一般认为是指在广泛而系统的针对平民的攻击中,实施的杀戮、奴役、强奸等行为。因此,我不认为“黄片”的内容属于反人类性质。

2、看黄片是否道德?是否导致道德败坏?是否导致犯罪?
首先,我们的道德原则是什么?从古今中外的经验,我们总结得到一条道德的“黄金规则”,按康德的说法,审核标准是:我们是否愿意某种行为成为普遍的原则,在孔子那里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消极的),在耶稣那里就是:“你要他人如何待你,就要先如何待人”(积极的)。
如果看黄片成为普遍的原则,从该行为本身来说,并没有很大的道德缺陷,因为我的邻居看黄片与我并无损害。但是,问题在于,我们在看黄片的同时,基本上都会产生性幻想,幻想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实施性行为。在这一点上,就构成不道德。我无法接受一位整天幻想着与我的妻子上床的邻居,哪怕他永不付诸实施,我们更无法接受一个每个人都如此幻想的社会。所以,看黄片本身在技术上并不构成严重道德过犯,但看黄片将导致极大造成严重道德过犯的风险。因此,在道德上我们不能鼓励看黄片的行为,看黄片是一种不严重但很有风险的道德过犯。
强奸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通奸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幻想通奸在至高的善面前也是违反规则的行为,极有可能引起幻想通奸的看黄片在至高的善面前同样也是违反规则的。那么,当我们禁止看黄片,或者,假设在我们的社会从来就没有黄片,是否减少幻想通奸、通奸和强奸行为?我想并没有,其中起作用的,是我们本身的败坏,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不道德的人,没有不道德的影视作品。
另一方面,在技术上,目前没有任何统计表明禁止黄片能够降低性犯罪的发案率,就好像禁酒无法降低酗酒行为,禁书无法阻止信息传播。禁止,往往具有反向的鼓励作用。

3、制作、提供黄片是不是道德的?
基于上述,故意诱导他人看黄片,是不道德的。

4、提供黄片信息搜索是不是道德的?
在此我想请您参考一个网站:www.booble.com,请放心,一般情况下该网站处于被封锁状态,不过您可以通过google搜索该网站,了解它的内容。实际上,这是一家专门针对色情内容的搜索网站。这家网站并不制作黄色内容,而只是通过搜索导向黄色内容,基于它的专门性,这同样是不道德的。

5、提供信息搜索是不是道德的?
Google是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它的功能在于方便人们取得、利用网络信息,显然不是不道德的。Google并不针对某一种特定的内容进行搜索,而是针对整个网络,理论上讲,只是反映整个网络中网页的内容,如果能够搜索到大量黄色信息,说明上网的人之中有很多黄色信息的制造者、发布者。我们无法谴责搜索引擎不道德,正如我们无法指责户口登记机关,为什么在该机关可以查询到如此众多的罪犯?

6、强制可以防止不道德吗?无知可以防止不道德吗?
从本质上讲,我们可以制止他人不法,却无法制止他人不道德。因为从至善的角度看,不合乎善的动机或思想就构成不道德,而我们可以强制人的行为,却无法强制人的思想。对于一个看起来要杀人的人,我们可以夺走他手中的刀,或者帮起他的手,这样他就无法实施犯罪。但是对于一个看起来要对邻居的妻子进行性幻想的人,我们无法制止他,即使没收他所有的黄片。
你认为道德堕落将导致犯罪增加,我不同意,因为在一个道德普遍堕落的社会,堕落到人们把违背基本道德的行为视为正当,那甚至可能导致犯罪的减少,比方某堕落之城立法规定强奸不属于犯罪。因为,犯罪的依据是立法,道德过错的依据是良心。

7、国家的道德责任是什么?
我们无法通过外部强制增进道德,那么只能转向内心。依据前述“黄金法则”,当人们更多地认可、执行那些可以成为普遍原则的行为时,道德就取得了进步。对于国家而言,当然应当推进国民的道德,而方法不能够是强制国民的行为,而是应当以国家本身追求那些具有普遍原则的行为,例如诚实、正直、仁慈、友爱等等。一个说谎成性的国家无法增进国民的道德。当然,从另一方面讲,一个不道德的国家,本身就是由不道德的人组成的,国家的不道德与国民的不道德之间才是相辅相成的。

8、我们如何促进道德?
有一些人认为,只要我们隔绝容易引起不道德的、诱惑性的东西,就能够促进道德。这是一种以无知为基础的鸵鸟政策。我听人说过一位受人尊敬牧师,每天都要自己先读报纸,发现诲淫诲盗的内容一概剪去,然后才把裁减后的报纸给自己的子女阅读。根据这种做法,我们只是故意无视人类自身的堕落,企图凭借一双罪人的手创造一个无罪的清洁空间,而一只无知的猴子,也许不看黄片,却在道德上毫无可称许之处。这是一种自欺欺人、伪善而徒劳的尝试。
前面说了,道德依据是良心,当我幻想着与邻人之妻通奸的时候,就已经犯罪,我白痴到不知道男女可以性交或者从无机会看到黄片,对我的道德没有丝毫增进。只有当我面临诱惑,却出于良心的正直而非对惩罚的恐惧,断然选择拒绝的时候,才是一种善的表现。
只有当我们承认自己的堕落,转向至高的善本身,才是道德的开始。
这世上唯一良善的,只有一个良善的意志,他之所以良善,是因为本身,而不是他以外的其他任何东西。

抱歉罗嗦了那么多,但愿我们都能对自己的良心负责,在每天的选择中转向良善和正义。

祝好!

注:此文作者徐震宇,为笔者研究生同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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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谷歌涉黄事件答武汉大学生来信

2009年6月24日 游云庭律师 没有评论

就谷歌涉黄事件答武汉大学生来信

摘要:作为一个父亲,我当然希望我的孩子能在一个不受色情信息污染的环境里成长,但是我更恐惧他将来生活在一个信息闭塞、没有言论自由、他自己和法律都如橡皮泥,能被执法者随心操纵的社会里,我不希望他成年后独自在家上网看黄色信息都可能被罚款和治安拘留,哪怕这种处罚只是远处的阴影。

正文:我的文章《中国公民有通过谷歌搜索黄色信息的权利吗?》发表以后,一位读者来信发表了不同意见,以下是来信原文和笔者的回复:

您好,我是武汉的一名大学生,看了您的博文后,有些感慨。鉴于您的职业,您是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中国公民有通过谷歌搜索黄色信息的权利的,但是我想从道德的角度去谈谈。因为我本身就是一个大学生所以对大学里躲在寝室看黄片的现象很了解,而这种行为带来的副作用是相当巨大的。我不知您是否浏览过黄色录像,里面的内容和传播的精神是反人类的。它严重腐蚀了大学生的精神思想。并且耽误了大学生的学习活动时间。而中小学生的自控力很差,如果让他们接触到这些信息的话后果不堪设想,因为这样的报道很多,一群十三四岁的孩子看完黄色录像心里难忘里面的画面,而恰巧走来一位妇女,结果惨遭蹂躏,由于未满16周岁,所以量刑很轻,这对那位妇女来说是多么大的伤害,同时十几个青少年的前程也毁于一旦。

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的,道德的堕落必定导致犯罪率的升高,而国家采取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我认为是有道理的,因为要做到只对成人开放,不让青少年接触,从技术上讲是很难的。而成人真正会对这个感兴趣的我想不会很多的。所以我认为国家这样做是很明智的。为下一代人积极创造一个相对洁净的精神环境。(完)

我的答复:很高兴能收到您的回复,我现在三十多岁,大学毕业十多年了,在我上大学前,也曾经和您有一样的看法,但是由于学习法律的缘故,在大学里接触到的自由、平等、法治的理念让我对此有了不同的看法。先说明一点,我和我周围的成年人多数对于黄色信息还是有那么点兴趣的,估计多数人也一样。这也符合孔夫子的说法,食色性也,吾从未见好德如好色者等等。下面几个问题,如果您有兴趣,可以思考一下,或许能对此次事件有更深的认识。

一、是网络信息分级合理还是在网上禁绝黄色信息合理?
二、如果网络信息分级制更合理,政府为什么还要对网上的黄色信息采取禁绝、而不是分级疏导的措施?
三、成年公民个体应该有浏览黄色信息的权利吗?
四、为了保护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可以剥夺所有成年人浏览黄色信息的权利吗?

实际上,上面的问题都不涉及道德,现在的问题不是应不应该保护青少年免受黄色信息之害,这毫无疑问是应该的,而是既然有更合理的互联网分级制度可以采用,为什么还要使用简单粗暴的措施去禁绝互联网上的黄色信息?作为一个以律师为职业的人,我个人认为成年公民的权利可能会因此而受到侵害,所以写了您看到的那篇文章,想以此引起大家对于选择性执法问题的关注。

另一个问题是,禁绝网上的黄色信息还可能使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活动受损,在您所在的湖北省,我关注到最近接连发生了邓玉娇自卫手刃淫官事件和石*首抢*尸事件,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强烈的关注,这样一些事件的信息,都是通过包括谷歌在内的互联网渠道传播开去,引发了公众关注,使得官方采取了相对较为公平和缓的方式处理了这些案件。但是,作为传播渠道的互联网企业很可能也会因此受到打击,此次的谷歌因黄色信息被谴责的事件就不能排除是为了整肃互联网企业,让大家更听话,从而有利于信息管制(不仅仅是管制黄色信息)的原因。但是,虽然互联网传播的部分黄色信息可能导致部分人的道德堕落,但互联网信息的传播会有助于维护公民权利、打破专制统治,必然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这个道理和汽车的出现虽然会导致车祸和空气污染,但汽车一定比马车更加进步是一样的。

最后,作为一个父亲,我当然希望我的孩子能在一个不受色情信息污染的环境里成长,但是我更恐惧他将来生活在一个信息闭塞、没有言论自由、他自己和法律都如橡皮泥,能被执法者随心操纵的社会里,我不希望他成年后独自在家上网看黄色信息都可能被罚款和治安拘留,哪怕这种处罚只是远处的阴影。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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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有通过谷歌搜索黄色信息的权利吗?

2009年6月18日 游云庭律师 没有评论

中国公民有通过谷歌搜索黄色信息的权利吗?
 
近日,一位记者朋友就谷歌搜索涉黄遭谴责一事采访笔者,笔者查阅了互联网协会就此事发布的公告,内称:谷歌中国网站经多次整改,仍存在大量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因其未做好淫秽色情内容的过滤工作,严重违反相关法规及有关行业自律规范,因此互联网协会举报中心对“谷歌中国”网站进行强烈谴责,要求其对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进行彻底清理,并建议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对此事件,笔者想到一个问题:既然谷歌中国存在大量的淫秽色情信息,也就意味着中国公民可以有意识的利用该搜索引擎检索到黄色信息,现在谷歌因对上述信息屏蔽不力被谴责并被建议罚款了,那么浏览这些信息的公民有没有违法的问题?用法学术语说: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有权利通过谷歌搜索引擎查阅黄色信息吗?


最近,工信部要求国内销售的电脑应当安装一款名叫“绿坝“的黄色信息过滤软件,此事在全球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政府应不应当限制成年公民查阅黄色信息。对此,笔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一个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在家里闭门浏览此类信息,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虽然法律不会鼓励不提倡,但也不禁止。但有同行给笔者发来了邮件,友善的提醒笔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在这几个行政法规/规章废止之前,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似乎未见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均可对浏览黄色网站的行为人依法进行查处。“


笔者查阅了相关法规,发现了自己的疏漏,公民通过互联网“查阅“黄色信息虽然不是犯罪,也是要受行政处罚的!在给同行的回函中,笔者感谢了他的指正。但笔者个人还是认为,公民应该有权利浏览黄色网站,这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浏览行为本身并不妨碍他人权益,不应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记得石河子大学的学者贺卫方老师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过,个人浏览黄色信息被罚是十分荒谬的,因为合法夫妻做过的事情比浏览黄色信息性质要严重的多(以上仅凭个人记忆,不甚准确)。笔者十分认同此观点,同时如果上网浏览黄色信息违法,估计大多数网民都会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因此,笔者在给同行的回复中也提到上述法规在实践中被执行的可能不大,尤其是在国内发达地区,即使是在较不发达地区,官方适用这些法规也是有争议的,如著名的“夫妻看黄碟被处罚案”,指正笔者的同行亦回复邮件认同笔者的观点。


不过目前,逻辑上,公安部门还是有可能对通过互联网浏览黄色信息的公民处以行政处罚。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这些不合理限制公民自由的法规已经过时,应当对此尽早整理并废除,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行政法规,公民是无权通过司法程序废除上述落后于时代的法规的,《行政诉讼法》目前只支持公民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对于错误的执法行为进行行政诉讼,而颁布法规本身则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合理则没有司法救济的手段。


公民浏览网上的黄色信息权利的类似问题实际上在当今中国的许多领域都存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违法底线很低,甚至低到大多数人都处于违法的状态,这种非常低的违法底线造成了执法者的执法权力和弹性则很大,可以找到依据处罚任何被执法者,但实际处理的往往只是很小一部分不听话的执法者,同时以此震慑其他人。这种选择性执法归根结底是封建社会的治术,而与公民社会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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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投资的法律保护(一)

2009年5月31日 游云庭律师 1 条评论

网络游戏投资的法律保护(一)


近年来,网络游戏作为互联网上最具有盈利能力的产业,吸引了很多传统行业的投资者进入。目前投资者进入网游行业的一般做法是找一个网络游戏团队进行投资,然后享受网络游戏上线运营后的利润。作为律师,笔者参与了多个此类投资合作项目,项目包括MMOrpg游戏、休闲游戏、手机游戏和网页游戏,有时代表投资方、有时代表团队参与项目谈判和项目合作合同的起草。


但目前网络游戏投资市场现状确实比较混乱:很多项目合作的双方在前期法律操作上都不甚规范,导致项目启动后纠纷连连,解决不好的项目经常以失败告终。记得两年之前,笔者写过一组文章探讨网络游戏团队的法律保护,而在实际的执业过程中,笔者发现与团队相比,投资方的法律风险更大,今天起就谈一下网络游戏投资方如何保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问题一、为什么网游投资方是弱势群体?


在网络游戏的投资方在与团队的博弈中,为什么投资方的风险更大?就笔者接触的情况看,很多业内的朋友(尤其是团队方面)认为,在网络游戏开发合作中,投资方应该是强势的,因为投资方的出资一般视团队的表现决定是否投资和继续投资,也就是说,投资方可以随时切断团队的经济来源。但这些朋友没有看到的是,如果合作失败,团队往往可以带了原先投资项目中研发的成果另找买家,而投资方就一无所有了,虽然投资方也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但就笔者的经验看,此类事后诉讼往往都难度较大。


这和网络游戏产品具有的非实物性质和个人性质有关。首先,不同于传统产业的投入可以有看得见、摸得着的产品产出,在前期研发阶段,网络游戏投资方投入的资本除了少量计算机软硬件外,其余所有投入都是人力资源成本,研发的成果是游戏软件,表现形式是存储在电脑中的软件源代码和美工作品、游戏策划案等,如果项目不成功,传统行业的产品还可以通过让利清仓甩卖,但对于网游投资方而言,谁会买这些看不懂的软件源代码、离开游戏就一文不值的精美美工作品和游戏策划案呢?


其次,网络游戏是创意产业,开发成果的个人烙印极强,一个人或者团队开发的产品,如果没有其配合交接,其他人很难将其开发延续。笔者曾经碰到过多个案例,由于投资方和团队发生矛盾,团队方终止合作另投别处,很多投资方甚至连研发成果都没有保留,部分投资方虽然有已经完成的研发成果,但这些内容往往带有很深的原开发者的烙印,即使是专业的大型游戏公司,解读并消化这些原团队留下的源代码都要几个月乃至半年的时间,对于不懂游戏软件的投资方而言,基本没有用处,而另请团队延续开发实际往往变成另起炉灶,只能象征性取用原来项目的少部分素材,于是,原来投资中的绝大部分就打了水漂。


问题二、为什么网络游戏投资前期谈判非常重要?


就笔者个人的看法而言,虽然本文的标题是“网络游戏投资的法律保护”,但投资者和团队都应当认识到,成功的网络游戏一定是双赢的,而且鉴于一款成功网络游戏的巨大利润,投资者和团队的双赢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投资者寻求法律保护的主要目的不是独占全部的项目成果,而是要在和团队的博弈中抓住主动权以便于规范好和团队的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游戏投资前期的谈判就非常重要。笔者认为,成功的网络游戏投资方要做好两件事,简而言之,一是设计出一套好的利益激励捆绑机制、二是要有合理的制度约束。


目前网络游戏团队主要由25岁左右的年轻人构成,年轻意味着很强的工作热情和创意能力,但也意味着面对外界巨大诱惑时的动摇和反复。因此,投资人在机制和制度设计中,要充分利用《公司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版权贸易的各种特点,把股权、期权、项目的版权收入分成、利润分成等制度用好用活。既对团队有所激励,又通过制度对其有所约束,并保护好相应的知识产权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同时,前期的谈判中合作双方还还可以对对方的关注点、品质、性格等进行测试,只有通过谈判中的测试,才能达到彼此了解,从而双向选择。


一次好的合作谈判可以在合作前就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注焦点都一一确定,接下来的合作过程中只需要彼此进行整合就可以了。可惜的是,很多投资方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自己没有经验,也不咨询专业的律师就拍脑袋做出投资决定,这种情况下,即使开发团队前期签订过一份对投资方非常有利的合同,但这种合同由于前期缺乏相应的博弈过程,在发生纠纷前,团队往往并不理解其中的内容实质,事后查看就觉得自己上当了,也不愿意选择合同规定的方式解决,宁愿选择跳槽。这都是由于合作双方前期缺乏接触和理解对方的过程导致的,此时最终受损最大的还是投资方自己的利益,同时,如果缺乏专业法律人士加入谈判,有时还可能导致法律手续缺乏,比如笔者就碰到过签了投资合作协议,但相应的法律手续如劳动手续、保密协议签订等都不完备,最终也导致无法维权的情况。
(未完待续)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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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魔兽世界》用户协议修改答玩家问

2009年5月15日 游云庭律师 1 条评论

就《魔兽世界》用户协议修改答玩家问


 


拙文《《魔兽世界》用户协议修改的法律分析》发表以后,收到了非常多玩家的来信、来电询问,现对大家比较关心的主要问题进行回复。大家的问题较多,但限于精力,无法一一答复,在此致歉。


 


问题一:如果9C想要删除我们的游戏帐号,现在我们需要做哪些取证工作。


 


回答:首先就目前的媒体报道来看,目前《魔兽世界》运营商的更换的交接工作似乎出现了一点问题,但是,笔者仍然认为,作为此次事件的三方,九城、暴雪和网易都是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成熟商业公司,目前的状态只是暂时的,玩家应该相信三方有足够的商业智慧解决交接问题,出现用户账号被恶意删除的可能性非常小,大家不必恐慌。即使如果帐号真的因为交接而出现丢失的话,相关的数据肯定是有备份的,应该可以恢复。


 


其次,如果玩家要做一些取证工作的话,我个人的建议是,应当把游戏内的个人资料填写完整,然后对游戏登陆过程、个人账户的一些属性参数等重要信息截屏保存,以免在将来的维权过程中无法证明自己拥有相关的游戏账号。


 


问题二:想请教你如果我们的用户账号真的被删除,我们能否获得相关的赔偿,如果用法律途径能否解决问题?


 


回答:如果是恶意删除的,大家要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魔兽世界》游戏开发商、运营商与用户所签订的用户协议应当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用户协议中有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则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我个人认为《魔兽世界》用户协议中的有关减轻和免除责任方赔偿责任的条款是与现行的法律冲突的,具体可以看我上面一篇博客文章。


 


问题三、如果在未使用任何非法程序的情况下,游戏账号及数据遭到删除(在游戏更新作出霸王条款后,我已经登陆过游戏,即已经点击过“接受”该霸王条款),官司能否打赢?


 


回答:在笔者的上一篇博客文章中已经提到,《魔兽世界》此次更新的用户协议条款中部分内容不符合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用户协议内容是无效的,用户即使点击了,法院也不会承认该协议的效力。


 


问题四、在51220左右,九城在无任何预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中断服务器,使得我们无法游戏,而且我1318点上的时候还没开,九城这样做是否侵犯了我们的某些权利了呢?


 


回答:如果是运营商正常的服务器维护,笔者认为是不侵权的,如果是故意不开服务器,则属于侵害作为消费者的玩家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不过,就这个问题的维权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关键是,玩家无法对此行为是正常维护还是恶意不提供服务进行举证,该事件需要有关政府部门介入调查才能得出结论。


 


问题五、我持有电子口令牌,电G也有杀软,但账号还是被盗了,我想知道我要起诉运营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回答:首先,对盗号问题,笔者对运营商和玩家都非常同情,因为他们都是受害者,此问题的始作俑者是游戏内的盗号者。一分钟换一个密码的电子口令牌实际上也就是一个比较高级的保险箱而已,但凡是人设计的东西就有人可以破解、不管是windows操作系统的反盗版程序还是iPhone的反破解保护,这些顶尖公司设计的保护措施最终都被破解了,更何况玩家的电脑?我国目前的盗号者手段确实非常高明,依靠司法机关对相关的犯罪者加强打击才是此问题的最终解决之道。


 


其次,对于起诉运营商的问题,起诉需要下面几方面的证据,一是用户拥有相关捆绑口令牌的账号以及账号被盗的证据,二是用户对自己的电脑安全进行了足够保护的证据,三是运营商账号对于口令牌承诺功能的证据。最后提醒一下,此类案件的不确定性较强,以类似的用户网银被盗案看,各地法院判决标准也不尽相同,非常近似的案例,有的判决用户胜诉,有的则是银行胜诉。对此,玩家起诉前应有心理准备。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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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兽世界》用户协议修改的法律分析

2009年5月15日 游云庭律师 没有评论

《魔兽世界》用户协议修改的法律分析


 


一个记者朋友告诉我,《魔兽世界》最近一次升级时修改了用户协议,增加多项免责条款,引起了很大争议。实际上,除了此次修改涉及的免责条款问题外,原来的《魔兽世界》用户协议还有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比如隐私权条款、运营商绝对控制权条款等,下面笔者就个人对此的认识进行一下分析。


 


问题一、免责条款


 


此次修改的免责条款主要有两条争议较大,其一,《魔兽世界》用户协议第7条修改成第九城市拥有中止、终止和/或删除用户账号的绝对权利,规定九城可以任何时候因任何理由或不给予理由而中止、终止或删除用户账号,且无须通知用户


 


笔者认为,这一条款赋予运营商随时、无需任何理由即可终止与用户的游戏服务合同的权利,显然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从法律上说,网络游戏的用户协议属于格式合同,法律对于格式合同有诸多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显然该条款是无效的。根据词条,如果游戏运营商据此无理由删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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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兽世界》用户协议修改的法律分析

2009年5月12日 游云庭律师 没有评论

《魔兽世界》用户协议修改的法律分析


 


一个记者朋友告诉我,《魔兽世界》最近一次升级时修改了用户协议,增加多项免责条款,引起了很大争议。实际上,除了此次修改涉及的免责条款问题外,原来的《魔兽世界》用户协议还有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比如隐私权条款、运营商绝对控制权条款等,下面笔者就个人对此的认识进行一下分析。


 


问题一、免责条款


 


此次修改的免责条款主要有两条争议较大,其一,《魔兽世界》用户协议第7条修改成第九城市拥有中止、终止和/或删除用户账号的绝对权利,规定九城可以任何时候因任何理由或不给予理由而中止、终止或删除用户账号,且无须通知用户


 


笔者认为,这一条款赋予运营商随时、无需任何理由即可终止与用户的游戏服务合同的权利,显然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从法律上说,网络游戏的用户协议属于格式合同,法律对于格式合同有诸多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显然该条款是无效的。根据词条,如果游戏运营商据此无理由删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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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的法律挑战(下)

2009年5月8日 游云庭律师 1 条评论

云计算的法律挑战(下)


问题三、超级计算能力的监管。


2008年6月,敲诈病毒Gpcode成了杀毒软件商卡巴斯基碰到了一个难题。对于用户而言,一旦电脑被该病毒感染,病毒会自动使用1024位的RSA加密算法加密用户电脑中多种文件。然后告知用户,要想解密,必须付款购买解密程序。


目前,卡巴称其已经能查杀此病毒,并将病毒的特征码添加到该公司的反病毒数据库中,但对被感染用户电脑上的被加密文件尚无法解码,因为该密码的算法与目前网上银行使用的算法级别相同。即使算法正确,具有2.2 Ghz处理器的PC机也需要用上大约30年的时间才能破解。尽管卡巴公司正邀请密码学专家、政府研究机构、研究所、其他反病毒厂商以及独立研究人员一起努力来解决此问题,但到目前为止,笔者没有看到该密码被破解的新闻。


根据云计算的特点,如果由密码专家操控数万台服务器,利用云计算的分布式计算原理同时对此密码进行解码,估计解开此病毒的加密程序并非难事,时间上肯定也不会太久,但这其中就产生了一个云计算监管的法律问题。如果谷歌、微软或者IBM、亚马逊等公司可以凭借其强大的分布式计算能力破解这个密匙,实际上意味着他们掌握了一种强大的工具。工具本身是没有善恶之分的,不过如果落入坏人手里,那么这个工具就可能对于社会产生危害。可以想象,如果有人利用云计算的数万台服务器去破解网上银行密匙,国防等机密部门的防火墙,或者象利用肉鸡一样利用服务器进行DDOS攻击,则可能给社会、国防安全带来很大危害。对此,也许这些大公司有内控机制,但笔者认为,由相关的各国政府部门对此制定规则也是必不可少的,根据互联网服务器分布广的特点,必要时甚至需要签订监管的国际条约。


问题四、开放应用程序接口的法律问题


2008年夏天,笔者参加了一次行业会议,巨头谷歌的高管在会上大力倡导该公司的云计算解决方案,并提出,谷歌的云计算解决方案是开放API接口(应用程序接口)的,号召大家都把自己的应用程序移植到谷歌的平台上,和谷歌共享其数亿用户。记得当时的会议上,51.com的CEO庞升东也说,该网站也开放了API接口,欢迎大家为其开发应用程序。


但其中有一个法律风险,对于开发API应用程序者而言,为他人的平台开发API应用程序,如果事先没有与平台所有者签订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其应用程序其实是没有法律保障的,因为平台所有者可以随时屏蔽其程序。果然近期,国内的twitter模仿者间就发生了类似问题,据网友在博客中反映,微博客网站饭否网开放了API接口,其竞争对手嘀咕网开发了针对性的API,可以让网友把在饭否上的发言同步发表到嘀咕网上,这个应用程序发布没多久,饭否网就屏蔽了该程序。此外,据笔者看到的新闻,很多针对苹果公司iPhone手机开发的应用程序也被苹果公司屏蔽。在这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健全,现状是,平台所有者可以凭借其自订的格式条款为所欲为,相关的应用程序编写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云计算服务的本质还是某家IT巨头公司通过网络提供的软件平台,但即使是谷歌、IBM这样的巨头也不可能以一己之力提供全部的服务,平台上第三方开发软件的数量和质量将对其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处理好平台所有者和为平台编写应用程序的第三方的关系很有意义。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国家对此进行立法,以明确平台所有者和应用程序开发者各自的权利边界。而目前的法律规定在这方面比较薄弱,平台所有者处于非常强势的地位,所以就需要通过立法对其进行一定的制衡,这显然将有利于产业的良性发展。


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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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的法律挑战(中)

2009年5月8日 游云庭律师 没有评论

云计算的法律挑战(中)


 


问题二、增值电信商业模式保护的法律空白


 


对于云计算这样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而言,其面临的最大法律挑战还在于法律对于服务模式保护的空白。目前法律对于软件类商业模式的保护主要侧重于专利和版权保护,对于专利和版权保护而言,其主要的保护方式是给予专利人、版权人的专利、版权以专有权利,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模仿、复制他人的专利、版权。而在云计算的模式中,提供服务的最基本要素是大规模的计算能力和相应的软件,软件必须虽然是必要的,但却不是主要的,在本质上,云计算显然更接近基于数据交换的增值电信服务,对于增值电信服务而言,除了要保护其专利和软件版权不被他人模仿、复制外,对其更重要的可能是防止他人恶意破坏或者干扰数据交换服务,而在这方面,法律的规定就非常薄弱了。


 


这方面,腾讯公司对付外挂的案例比较典型,云计算将来必然会面临腾讯公司今天碰到的问题。腾讯公司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与云计算类似,也是基于软件的数据交换服务,虽然网民的电脑上安装了QQ客户端软件,但要聊天必须通过腾讯的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是增值电信服务。珊瑚虫QQ软件破坏腾讯公司商业模式的案件就是这方面法律缺失的典型。


 


腾讯公司的QQ软件是免费向网民提供的,其盈利必须借助于其他服务,比如QQ客户端的弹出窗口广告服务,比如显示聊天对方IP地址的收费服务,而网民自行开发的珊瑚虫QQ软件破坏了该公司的服务的商业模式,该软件禁止其客户端弹出窗口,导致腾讯公司相应的广告费用流失、并在QQ聊天界面显示对方网友的IP地址使得腾讯公司相应收费服务流产。珊瑚虫QQ软件的盈利模式是,以把腾讯公司的收费服务变成免费吸引用户,通过用户在安装珊瑚虫QQ软件时修改其浏览器主页获得广告收入盈利。这种盈利方式实际上类似于寄生虫,显然应当受到打击,因此,腾讯公司对其珊瑚虫QQ软件作者先后进行了民事诉讼和刑事举报,此案最终以珊瑚虫QQ作者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告终。


 


但是,笔者认为,以侵犯著作权罪来定性珊瑚虫QQ作者显然是非常不适宜的,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要特征是复制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盈利,而珊瑚虫QQ作者行为的危害性并非复制QQ软件,而是破坏腾讯公司的服务和商业模式,使其盈利受损,同时,腾讯公司自己也曾经在网站上提供过珊瑚虫QQ软件的下载链接,等于默许了珊瑚虫QQ软件复制QQ。因此,此案的争议非常巨大,其关键就在于,法律对于此类破坏增值电信服务商业模式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珊瑚虫QQ作者所犯罪行与最终的定罪不甚匹配。也正因此,对于珊瑚虫QQ的打击并没有阻止后来者的出现,就在珊瑚虫作者二审尘埃落定的几个月内,不复制QQ软件、但提供与珊瑚虫QQ软件类似的服务的彩虹QQ出现了并很快风靡互联网,这次,腾讯公司只能把重点放在禁止内部员工跳槽去彩虹QQ团队和技术升级,使用户无法使用该软件上。实际上,如果要进行诉讼,腾讯公司的法律依据会非常单薄,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详细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腾讯公司代表的即时通信产业代表了软件业的发展方向,非常需要法律的保护,而其今天遇到的尴尬关键在于,互联网出现以后,软件应用总是和数据交换服务结合起来,因此软件产业的重心正在向增值电信转移,而目前主要的软件的法律保护重点却仍停留在非互联网时代的限制他人复制软件作品上,新兴增值电信服务模式的保护还面临非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大大制约了产业的发展,比如搜索引擎广告的欺诈点击问题、网络游戏的作弊软件问题等,在这些方面,目前的法律规定都不甚明确。因此,这个问题必须通过强化增值电信业务服务模式的法律保护加以解决。而对于云计算而言,作为一种基于增值电信业务的模式,其也必然会遭遇相应的破坏商业模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前述问题。


 


由于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人类可能要过几十年才会想出相应的对策立法解决上述问题,但是这也不妨碍我们从现在起就开始思考,怎样保护新兴的增值电信服务模式。


 


后记:云计算的法律挑战(上)发表以后,不少朋友和笔者就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笔者进行了鼓励,为不辜负大家,笔者又对原文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这部分内容基本都是是现在写的。


 


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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